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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1月14日消息(記者肖源 劉會民)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作為旅客通行於香港與內地的主要關口,深圳羅湖海關在我國海關係統中的地位十分突出。近日,羅湖海關被反映在檢查入境旅客攜帶的物品時,以超過限重為由,在沒有出具任何有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暫扣”並交給倉儲公司保管,而這個倉儲公司又是深圳海關自辦的企業。海關的行為被質疑有借行政執法之名違規收取倉儲費的嫌疑。
  深圳市民黃女士說,一個月前,她在香港陪朋友買了一臺蘋果手機。朋友拿走手機,把放有充電器的空盒子委托她帶回內地。在羅湖海關入境時,黃女士遇到了麻煩:
  過機(安檢)的時候他把我證件扣了,證件給我之後,又給我一個單子,就告訴我,你的東西要存在那裡。
  黃女士所說的單子是一份由深圳市潤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開具的貨物倉儲憑單。單子上註明寄存人是黃女士,所存貨物為手機配件,數量0.3千克,每天倉儲費1.5元,限3個月內領取。但經辦人一欄卻標明“羅湖海關現場處置科”。
  這樣的倉儲單市民馬先生也接到過。馬先生說,因為離香港近,他經常去香港給孩子買一些嬰兒奶粉等日用品。過關的時候,被海關查驗。
  馬先生:我的東西他檢查了以後,你留一半留在(海關)那裡,另一半隨便你拿走就行了。然後海關扣了之後呢,就交給潤海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那裡過稱,他要看看你的重量是多少,就開個單給我。
  海關檢查旅客物品後,把東西留下來,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書,而是給一張企業的倉儲單。這樣的說法,也得到了羅湖海關出入境大廳內知情商戶的證實:
  商鋪人員:東西扣了等他發單就行了。
  記者:我是聽別人說都是發一個倉儲單是吧?
  商鋪人員:對啊。拿著你的身份證去取你的倉單就行。過機他就會扣你了。
  記者:扣到倉儲那塊兒?
  商鋪人員:對。等著發倉單,再去取。
  遭遇過這種情況的深圳市民馮女士,至今沒有繳納這筆倉儲費。她認為,羅湖海關有違規操作的嫌疑,因此,這筆錢不該交:
  潤海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不是我本人委托放你這裡的,是羅湖海關放你這裡,你應該找羅湖海關旅檢五科要錢;如果要我給錢,海關給個通知書,要蓋你羅湖海關的章,因為你查了我的東西嘛,這上面要清楚地寫著,我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法規,你扣了我什麼東西,那我交的心服口服。但是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收到這個通知。
  作為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深圳羅湖海關如此處理旅客物品有沒有法律依據?又為何不出具相關的法律文書?羅湖海關副關長胡君說,根據海關法和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按照旅客過關頻率,海關部門對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進行分類監管驗放:
  從反映情況來看,有的旅客進出境時攜帶了超量的物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短期多次來往和當天多次來往香港的旅客,對這一類型的旅客,按照現行規定,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的物品,對攜帶的超量(或非必需)的物品,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旅客可以選擇辦理徵稅放行手續,也可以選擇辦理退運手續。如果選擇辦理退運手續,就應當在海關監管下退運出境,或者委托設在口岸的倉庫代為保管。待下次出境時,辦理領取手續,攜帶出境。
  至於這項查驗行為為何沒有製作法律文書,胡君說,法律法規沒有要求這項手續。
  因辦理退運而產生的這筆倉儲費到底該不該交?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分局稱,此前曾接到過一些群眾的舉報。作為物價管理部門,市場監管局方面認為倉儲費收取不合規定。羅湖分局價格檢查科負責人陳龍:
  根據相關部委(2012)97號文的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海關部門收取的倉儲費是要明令取消的。對這些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取,這是有明確規定的。
  物價管理部門說,這筆倉儲費不該收。但是,羅湖海關的上級——深圳海關卻認為,潤海公司收取這筆倉儲費,國家相關部門1997年明文許可的,深圳口岸貨物行李保管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因為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在2012年取消範圍之列。於是,潤海公司該不該收這筆錢,關鍵就在於其性質:究竟是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經營服務性收費。
  今年7月21日,市場監管局羅湖分局價格檢查科負責人陳龍以個人名義致信國家主管部門,其中表述:深圳海關以1997年文件中“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已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為由,繼續由第三方公司向進出口企業和旅客收取保管費。”那麼,2012年發文取消海關部門“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是否包括1997年文件中的保管費?對此,主管部門於7月28號作出書面答覆。
  陳龍:答覆很明確,深圳海關應該按照規定,取消貨物行李物品的保管費。深圳海關自己不能收,也不能委托第三方企業向進出口企業或者過境旅客收取這個倉儲費用。
  但深圳海關方面表示,他們10月21號從該部門得到的公文中,卻肯定了潤海公司收取倉儲費的行為:
  經國家有關主管部委的明確回覆,深圳市潤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等企業按照市場交易原則為進出口企業和過境旅客提供貨物行李倉儲保管服務收取的費 用,不屬於行政事業性的收費,不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取消“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的範圍之內。
  同樣一個部門,對同一件事,三個月內作出不同的解釋,到底以哪個為準?市場監管局羅湖分局價格檢查科負責人陳龍說,他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群眾的投訴:
  目前,我們作為一個基層的執法辦案部門,感覺這個案件非常複雜,阻力也大,壓力也大,我們很希望更高層次,甚至是國家有關部委介入,再次明確一下,深圳海關因執法查驗而產生的這個行李物品保管費是否合法合規,還能不能繼續收取。
  規定模棱兩可,但這筆費用現在依然在收取。那麼,深圳海關查驗貨物時,為何交給這個潤海物流倉儲公司來辦理相關倉儲業務,該公司與深圳海關之間又是什麼關係呢?海關總署辦公廳的一份公文中有這樣的表述:深圳市潤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是深圳海關機關服務中心投資成立的。而潤海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則顯示,其住所就在羅湖區海關倉庫樓,法定代表人則是海關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人。
  對此,深圳市民馮女士有自己的看法:
  你在查驗我東西的時候是海關執法,給我倉儲單時,是不是又是倉儲人員呢?感覺海關為了收取倉管費為目的。利用國家給你的行政強制力,把我的東西放到你的倉儲公司去,然後你自己辦了公司,來收錢。
  對於這樣的觀點,羅湖海關方面表示,雖然是海關把旅客物品交給潤海公司,旅客與潤海公司也沒有簽訂合同,但基於現實執法的需要,這樣的行為,歸根到底還是平等主體之間進行的民事活動。羅湖海關副關長胡君:
  很多旅客不理解,以為我交了保管費就能帶進來,不是這個概念。因為是退運物品,嚴格來講,這一部分東西還是要在海關的監管下退運出境,這屬於海關監管貨物,如果他自行選擇其他的倉儲公司,就可能帶進來或者跑掉了,這就達不到監管的目的,所以就要有符合資格的倉管公司來做這項工作。我們是三方在一起,因為旅客要把證件交上,倉儲公司也要對存儲的物品進行清點,當著旅客的面交給倉儲公司,這就是一個民事行為,物品打包後再把保管單交給他。
  至於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人在企業中兼職的情況,深圳海關辦公室新聞辦負責人武紅波坦承,確有此事,目前已經整改:
  對於此前潤海公司法人代表由公職人員兼任的問題,深圳海關已經嚴格按照中央和上級部門關於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和任職的要求清理完畢。  (原標題:深圳海關自辦倉儲公司 暫扣旅客超重物品收取倉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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